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需要做账吗?
作者:天津代理记账 发布日期:2022-09-18 00:00:00 浏览次数:
本网站每天都会更新天津财务知识,业务范围包括天津代理记账,天津工商变更,公司注册、变更,社保增员减员,税务筹划,股权问题,各种资质办理等企业及财税方面业务。均可拨打电话13116149355免费咨询!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定期定额和定期定率征收两种。
如果是定期定额征收的,一般是以扣代缴。即先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然后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和金额从银行卡中划取税款。如果超过了定额那就要做申报。具体可以去税务大厅申报,也可以在网上申报。
如果是定期定率征收的,那是要做申报的。一般是按季度申报。可以去税务大厅填表报,也可以自己在网上报。
注意:从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增值税是免征的。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率
其实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适用的税率都是相同的,只是很多个体工商户账务不健全,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查账征收,因此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按照核定征收率的方法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各地征收率都会有一定差异。
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0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1、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2、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